安防能力资质办理李小姐13418742502(微信同号)
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安防资质的申请及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七条 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 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定程序
(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
(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
(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第三十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5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 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国安全防范行业诚信建设工程,提高行业从业者的诚信水准,促进和保障安全防范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防范行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防范行业诚信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工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诚信规则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行业的政策,强化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 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价格政策,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以抬价、压价,拒售、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同行和用户利益。在商品购销和项目投标活动中杜绝行贿和欺诈行为。
第七条 不进行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努力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不剽窃同行的技术和专利,为我国安全防范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八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真实地介绍商品的产地、性能、规格、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质量投诉处理程序和理赔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问询和投诉,建立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赖关系。
第九条 遵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有关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遵守税法和海关管理法规。不偷逃税款,不开虚假发票,不购销走私物品。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保密法,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向甲方做出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遵守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法规,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 遵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的沟通与协作,研究和探讨我国安全防范行业发展战略,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安全防范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本公约的情况都有权力向协会秘书处举报。对违背公约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予以处理:进行说服教育;发出整改通知书;公示;最终予以除名。触犯法律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定期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我国安全防范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诚信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提供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综合能力,有利于规范安防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质评定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的资质评定标准、运作统一的资质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以实现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
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11]1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准则》(ZGX / GK 2011 01 以下简称《评定准则》)制定本须知。
成立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之间的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安协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资质评审员的培训和评价;发布资质评定信息;处理有关资质评定的投诉;批准企业一级资质终评;授权核发一级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是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根据《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并予以认定授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资质评价的实施主体,协助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促进全国资质评价活动的开展。
中安协委托各省安协在其辖区内组织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并负责监督管理。批准二、三级资质和批转一级资质终评,颁发资质证书。
依据资质管理办法设立的省资质评价机构按评价体系文件规定为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提供资质评审及相关服务 。
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企业资质评价。
中安协召集仲裁委员会处理有关资质评定的投诉。仲裁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省安协代表、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中安协资[2011]2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资质评定标准简示于后表(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为准)。
质资评定标准: (摘自《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注1:或等值外币。
注2:工程造价人员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企业办理资质评定委托前,先登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 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了解网上办理委托资质评定的方式和要求,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确认委托评定的资质等级。
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按本文后附的《评定委托书及其附表填制说明》,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表》(附件一)、《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及其附表(附件二)。
企业应确保其填报信息是真实的、有效的,并能即时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包括竣工项目过程资料)原件。
省安防协会网上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资质评价机构受理人员在线审查并确认资料合规后,通过传真与企业草签《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合同格式和内容由各省资质评价机构依据合同法,参照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提供的合同范本制定。
按照评定合同规定,资质评价机构启动资质评定程序:
1.组建评审组,网上审查企业资料,并与企业沟通,确定现场调查相关事项的安排,包括企业资料准备的具体要求。
2.评审组实施现场调查,编制企业资质评定报告,需要时赴工程现场作见证评审。
3.技术专家审定评审结论。
4.资质评价机构审核资质评定结论并报批。
5.省安协批准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6.省安协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
7.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1)技术专家审查一级资质初评。
(2)通过资质评定信息网公示一级资质终评信息,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3)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主任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现场调查时,资质评审员的主要工作:
1.核查企业有关证件的原件。按资质评定标准要求,逐条查证并记录企业信息。判断企业能力表现与资质评定标准之间的符合性。
2.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保登记证、GB/T 19001认证证书和主要竣工项目的工程合同及验收文件等原件,由企业制成电子文档,评审员查验后带回。不具备条件的,将复印件带回,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3.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正式文本的签署。
现场调查时,企业须提供全部竣工项目的完整过程资料原件。
一般情况下,现场调查应在评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终评应在收到省安协初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时间)完成。
现场调查发现的不符合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并经企业确认。一般不符合可与企业沟通,允许其获证后纠正,年审时验证;严重不符合的有效纠正和纠正效果验证应在不符合项报告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认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严重不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有效纠正的,发予资质评定不合格通知。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下称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采用防伪技术统一设计印制,颁证机构填制颁发。
资质证书上的主要内容有安防工程企业信息和资质信息。
资质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常规情况,颁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正本资质证书和副本资质证书各一件。若企业需要,可增发最多四件副本证书。企业需要副本资质证书的件数,须在资质评定合同中确定。
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经评定合格,颁发相应级别证书,交回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只准许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转让。资质证书可用于宣传、展示和投标。
经查证确认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或涂改、变造资质证书行为的,撤销其资质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后果严重的,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经查证确认企业通过不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违规评定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将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
因破产、倒闭而歇业或注销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构。
丢失资质证书的,须先在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书。
获得资质证书后,企业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报告资质评价机构。报告的主要信息有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等。
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常规监督方式是年审,年审周期是一年。年审应在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二个月内完成。
省安协组织企业资质评价机构编制年审计划,适时与持证企业沟通,做出年审安排。
获证企业在线提交《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表》(附件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及附表(见附件五)。
省企业资质评价机构受理人员对资料合规性进行检查,受理资质年审委托,
评审员评审、专家审定、资质评价机构审核、省安协批准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年审重点是评审一年来企业发生的变化对其保持所获资质的影响。企业取得的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规定,且其新竣工工程额还应满足下述要求:一级资质不少于600万元;二级资质不少于400万元。年审内容还包括:验证一般不符合纠正效果,纠正无效的按严重不符合处置;检查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查关于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对企业资质保持的影响。
资质年审过程的时限要求与资质评定相同。
年审合格的,颁证机构在其正本资质证书上施加年审标识并记录,换发副本资质证书,以确认企业资质保持有效。
年审不合格的发予不合格通知。
逾期未参加资质年审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再委托资质评定,颁证机构收回并注销该失效证书,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通报证书失效或撤销资质的信息。
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应重新评定其资质,已进行现场调查的可采信其调查结果。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提供资质评价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在中安协指导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报中安协备案。
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评定发生成本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省安协和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评审过程发生的评审员差旅费、食宿费用由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承担,实报实销。
资质评定是中安协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向安防工程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性产品。对资质评审员监督,是企业应有的权利。
1.资质评审员职责
a) 资料审查;
b) 现场调查;
c) 编制评定报告。
2. 资质评审员能力要求
a) 了解安防工程的基本原理和构成以及安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维保过程;
b) 熟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和资质评定标准;
c) 掌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程序,能独立运作评审过程;
d) 了解质量管理原则和主要质量管理体系过程。
3.评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1) 资质评审员职业道德遵章守法,保守秘密,敬业、公正、廉洁;
2) 资质评审员行为准则;
a) 公正客观,忠于职守;
b) 勤奋认真,一丝不苟;
c) 努力提高评审技能;
d) 主动帮助其他同事;
e) 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
f) 不随意讨论和披露任何评审信息;
g) 不吃请受贿;
h)不误导企业;
i)不损害资质评定管理机构的声誉;
j) 谨言慎行,自觉接受监督。
4.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要求对资质评审员以及资质评定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价。
5.现场调查评价反馈
企业应客观评价评审员的工作能力与行为表现,如实填写《评价反馈表》,签章函封后交由评审员带回。《评价反馈表》由资质评价机构存档,并复印报送省安防协会。
6. 投诉
对资质评定过程,对资质评审员,对资质评定管理人员的任何不满意,企业可向中安协投诉。中安协应保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由公安部系统的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发布并管理。
从事计算机系统自动化并涉及机密、防泄密、保障运行安全的管理体系的设计、施工安装企业需要申办该项资质,方可从事本领域的设计、施工和安装服务工作。
本资质根据企业资金、业绩、技术能力、管理状况分为一、二、三个级别。二、三级由省、直辖市级安防协会负责,一级由省、市级初审,中国安防协会完成终审,达标公布后发证。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术语
2.1 建设单位
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单位。
2.2 设计单位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3 施工单位 ,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程设备维修服务的单位。
2.4安全防范工程
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
2.5 工程规模
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工程规模,并分成三级。
2.5.1 一级工程
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5.2 二级工程
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2.5.3 三级工程
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 工程立项
3.1一级工程立项
3.1.1 一级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3.1.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a.任务来源;
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c.被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
e.建设工期;
f.工程费用概算;
g.社会效益分析。
3.2二、三级工程立项
3.2.1 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请设计单位代编。
3.2.2设计任务书的内容:
a.任务来源
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c.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
d.建设工期;
e.工程投资控制数额;
f.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3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
4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
4.1 资格审查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4.2 工程招标与委托
4.2.1 工程招标
a.建设单位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通知书;
b.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作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c.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书;
d.当众开标;议标、审查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e.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4.2.2 工程委托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委托书和设计任务书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委托生效即可签订合同。
5 合同
5.1 合同内容
a.工程名称和内容;
b.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各方责任、义务;
c.工程进度要求;
d.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
e.工程验收办法;
f.人员培训及维修;
g.风险及违约责任;
h.其他有关事项。
5.2 合同附件
a.中标文件或委托书;
b.设计任务书;
c.双方认定的其他文件。
6 工程设计
6.1 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
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应在:工程委托生效后进行。
6.1.1 初步设计应具备以下内容:
a.系统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
b.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c.系统框图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单;
d.中心控制室布局及使用操作;
e.管线敷设方案;
f.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6.1.2方案论证
6.1.2.1 工程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组织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
6.1.2.2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对有异议的评价意见,顷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协调的处理意见后,方可上报审批。
6.1.3初步设计审批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正式设计阶段。
6.2 正式设计
6.2.1 技术设计
一、二级工程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应进行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必须具备下述内容:
a.设计任务书;
b.设计报告;
c.系统工作原理;
d.中心控制设备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e.各种探测器、监控器材及其他前端装置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f.设备、器材清单。
6.2.2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包括以下内容:
a.探测器布防平面团、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
b.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3
c.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6.2.3操作、维修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a.系统使用、操作手册:
b.系统维修手册;
c.计算机程序说明。
6.3工程费用预算
a.器材设备预算;
b.设计、施工费用预算;
c.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d.工程验收费用预算。
6.4设计文件及工程费用预算审查批准
除有特殊规定的设计文件需经公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由建设单位主持对设计文件和预算进行审批。
7 工程实施
a.正式设计电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费用预算核批准后,工程方可进人施工阶段;
b.依据工程设计文件所预选的器材及其预定数量进行订货;
c.按管线敷设图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管线敷设施工;
d.按施工图的技术要求进行器材、设备安装;
e.按系统功能要求进行系统调试。
8 试运行及培训
8.1 试运行
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记录调试运行情况。
8.2试运行报告
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提出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a.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b.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误报警、漏报警的次数及产生原因的分析;
d.故障产生的次数,排除故障的时间;
e.维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8.3 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9 竣工和初验
9.1 竣工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司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竣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9.2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10 工程验收
10.1系统检测
一、二级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必须由检测部门进行系统检则,并出具检测报告。
10.2 验收文件
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文件,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a.试运行报告;
b.竣工报告;
c.初验报告;
d.系统检测报告;
e.竣工决算报告;
f.正式设计齐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10.3工程验收委员会
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
工程验收委员会可组成三个验收组:
a.技术验收组; ;
b.施工验收组;
c.资料审查组。
10.4审查与验收
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与验收。
10.4.1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分器材设备验收和系统验收两项内容:
a.器材设备验收
所用器材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b.技术系统验收
以系统检测报告为依据,对照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检查系统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0.4.2 施工验收
施工验收分为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两
2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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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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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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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年审
收费
企业监督
5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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